(2017)浙0803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胡水泉、衢州时代先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泉,衢州时代先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泉,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先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西湖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2091-3。法定代表人徐毅。本院在执行胡水泉与衢州时代先锋涂料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恢2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0047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