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丽娜、逯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逯宁,男,汉族,1980年9月0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娜诉逯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