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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祥云龙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7号申请保全人祥云龙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32923325292988M。法定代表人雷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明、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李庆远,男,1946年04月05日出生,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祥云龙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3日对被保全人李庆远所有的位于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庆远酒店【房权证号为:宾房权证(2003)字第xxx号、宾房权证(2004)字第xxx号、宾房权证(2002)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宾国用(1999)字第xx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