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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朱继月、江苏新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步爱,朱继月,江苏新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6041号申请执行人:杨步爱,男,汉族,1970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02080551,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山头镇胡庄村老杨庄0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继月,男,汉族,1976年4月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江苏新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071019884Y,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32号4-3室。法定代表人徐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步爱与被执行人朱继月、江苏新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继月已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步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忠贤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