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浩宇与陈川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宇,陈川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64号原告:郭浩宇,男,2012年12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社区.法定代理人:任娜,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社区.被告陈川双,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健康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原告郭浩宇与被告陈川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郭浩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浩宇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