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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吴荣君、付国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吴荣君,付国有,张红梅,吴景芹,梁广夺,杜正银,文生会,孙喜双,伞玉娥,娄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吴荣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付国有,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吴景芹,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梁广夺,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杜正银,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文生会,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孙喜双,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伞玉娥,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被执行人:娄方,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场直住宅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吴荣君、付国有、张红梅、吴景芹、梁广夺、杜正银、文生会、孙喜双、伞玉娥、娄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