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恢1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银辉与刘丽伟、孙正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辉,刘丽伟,孙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银辉,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刘丽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孙正才,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何银辉与刘丽伟、孙正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丽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海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