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树忱与上海莘鹿投资中心、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忱,上海莘鹿投资中心,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影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49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499号申请执行人:沈树忱,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上海莘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冬。被执行人: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冬。被执行人:国信影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邬中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采用由不特定投资人认购资产收益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涉案投资人人数逐渐攀升,金额持续扩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653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