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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王宪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王宪周,姬冉冉,费其康,戈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被执行人王宪周。被执行人姬冉冉。被执行人费其康。被执行人戈利华。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宪周、姬冉冉、费其康、戈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077号民事判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741.38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费其康已履行11907元,被执行人戈利华已履行3666元,合计执行到位15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费其康、戈利华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