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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传敬、熊叶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敬,熊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传敬,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熊叶进,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张传敬与被执行人熊叶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77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