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同杰、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同杰,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同杰,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法定代表人:平纪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同杰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同杰与菏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刘同杰在和解协议中也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刘同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李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