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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亚垒与河南旭晨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垒,河南旭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54号原告:张亚垒,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河南旭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垒与被告河南旭晨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张亚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亚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