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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晓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云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晓云,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咸阳市礼泉县石滩镇董家村*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克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晓云及其辩护人张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董晓云丈夫董某某与李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园林绿化园附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弟弟李某甲报警。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公安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公安人员在现场处理纠纷过程中,被告人董晓云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将民警刘某某、朱某某打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晓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晓云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董晓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不懂法,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构成从重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辛家庙派出所公安人员刘某某、李某某、辅警朱某某等人接警后,到国某某业局西北规划设计院西安绿环园林工程公司附近处理被告人董晓云之夫与他人争议时,董晓云在西安绿环园林工程公司门口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将公安人员刘某某脖子抓破,并脚踢刘某某腿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系当日公安浐灞生态区分局辛家庙派出所值班民警。3、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刘某某系公安人员。4、诊断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在医院的诊断情况。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11月4日16时许,接110指令在广大村判官庙向东300米有十几人拿刀要钱,其与李某某着警服、开警车、带执法记录仪到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情况时,一个60多岁的男子要冲上去打报案人,被人挡住。被指控拿刀男子和其弟冲向报案人欲殴打报案人与其兄,民警与支援民警在阻拦时,被指控持刀嫌疑人与其弟及白衣男子与民警发生撕扯。一个年龄60多岁的妇女在他脖子上抓了一把,并踢了他三脚。辅警朱某某上前挡时,该妇女踢了辅警一脚。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6年11月4日16时许,他们三名辅警在民警李某某带领下支援民警刘某某及李某某时,被指认持刀嫌疑人(经辨认系董某某)与其弟及白衣小伙与民警发生撕扯,年龄较大女的将民警刘某某脖子抓破,还在他腿上踢了一脚。后增援民警将现场人员强制带回。7、证人李某某证言:案发当日他和值班民警到广大门村判官庙东侧500米左右的一院子出警时,五名男子对报案人进行质问,一年龄较大男子辱骂报警人,男子的大儿子及女婿追赶、殴打报警人至院外,他和刘某某追出院子。增援民警与辅警赶到后,那些人与他发生撕扯、推搡,为防止事态恶化,他使用警用喷雾器,对现场进行了控制。后来听刘某某说其颈部被男子媳妇抓伤,腿上被踢了几脚。8、证人贾影艳证言:案发当日在广大门村西北设计院外,她看到董晓云在年龄较大的民警脖子上抓了一下。9、证人薛某某证言:他是西北林业规划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主管大绿工地。2016年11月4日15时许,他到广大门村大绿工地检查工作时,他单位雇用的董某某被一放羊的聋哑人殴打,对方与董某某协商,暂押3000元,其出去借钱。他们在院内等待时,聋哑人的哥哥带着两个穿警服的民警到现场,还指认董某某的大儿子拿刀。董某某的两个儿子要殴打对方,民警阻拦时,董某某的妻子在较胖民警的脖子上抓了一下,踢了几脚,现场比较混乱。10、证人李某甲证言:案发当日11时50分左右,二哥李某乙打电话说其大哥李某某在树林里放羊时与树林里的工人发生争执,对方说李某某将其打了。协商时他说将对方的检查费650元给对方,对方不同意,逼着李某乙签了一个协议,他看对方十几个人,其中一人拿着刀。他就说自己到外面筹钱,对方说1小时内拿不来3000元,就将李某乙的一个手砍掉。他随后报警,两个民警在出警询问对方情况时,对方五六人追打他,警察在阻挡时,董晓云攻击民警了。11、证人李某乙证言:他到派出所看到年龄较大的民警脖子上有抓痕,左腿裤子上有脚印。在现场看到董晓云打民警了。12、证人董某某证言:他在现场看到母亲董晓云抱着年龄较大民警的腿。13、证人董永超证言:他在现场看到他母亲董晓云拉扯一个年龄较大的胖民警了。14、证人贺某某证言:他在现场看到董永超母亲撕扯年纪较大的民警,他将董永超母亲劝了下来。15、证人李某某证言:案发当日他接到电话让到广大门东村口支援同事,他带辅警朱某某、雷某去现场。在一个园林单位门口,看到跑出两个年轻男子,后面有男子在追赶,他和辅警将前面的两男子控制,民警刘某某、李某某也从门里出来,在控制后面追出的一个较瘦男子后,看到一个年龄较大的妇女在撕扯刘某某。场面控制后看到刘某某脖子下方有一条血印,腿侧面有脚印。16、证人雷某证言:他在现场看到一个倒地的老头抱着民警刘某某的腿,董晓云用手抓着刘某某的衣服,后来发现刘某某的脖子上有抓痕。17、证人周某某证言:他是辛家庙警务站的一名巡逻队员,当天在现场看到一个倒地的老头抱着刘某某腿,一个老太太和刘某某争吵,说着老太太就扑过去扯刘某某衣服,他赶紧过去,看到刘某某脖子上有抓痕。18、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2016年11月4日在现场将被告人董晓云抓获。1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董晓云辨认出刘某某是被其将脖子抓破,踢了三脚的人;证人薛某某辨认出刘某某是被董某某妻子抓伤还踢了几脚的民警、辨认出董晓云是抓伤民警脖子并脚踢民警的人;刘某某辨认出董晓云是抓伤他脖子还踢他的人;证人贾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董晓云系厮打警察的人;20、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董晓云指认国某某业局西北规划设计院西安绿环园林工程公司门口系案发现场。21、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可证明案发现场部分情况。2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晓云案发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董永超、董某某、贺某某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拘留。24、被告人董晓云供述:案发当天其家人和报警人发生了纠纷,双方私下商量由报警人给其家人赔偿3000元。但是对方没有赔偿,还报了警。她大儿子和二儿子看到警察到现场就追向报警人。民警上前制止过程中,她丈夫躺在地上,她和两个儿子上前撕扯民警,他用右手撕扯民警胸前衣服,将一个民警脖子和胸口部位抓伤,还踹了民警。被她抓伤的民警偏胖,出警时手里拿着根棍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云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晓云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被告人董晓云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小锋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薇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