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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买显会、陈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买显会,陈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买显会,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吴跃军、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婕,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李斐斐,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买显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买显会的委托代理人宁光让,陈婕的委托代理人李斐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买显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买显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买显会、陈婕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土地,买显会将30万元支付给陈婕,但协议签订后并未承包土地,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买显会有权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陈婕退还钱款。2、买显会签订合伙协议时,不认识尚兰民。尚兰民不是投资合伙人和土地的出租方,尚兰民与本次合伙投资没有任何关系。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发生投资的事实,不存在投资风险的实际发生。陈婕答辩称:陈婕和买显会是合伙关系。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买显会应对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买显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买显会、陈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伙协议,陈婕向买显会返还资金30万元及利息;2、陈婕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柳金英、马桂青、毋富香、李春芳与买显会、陈婕六人经协商合伙承包土地,经尚兰民介绍,六人准备承包青海省都兰县的枸杞地。买显会通过其父母买胜利、丁贤良将投资款30万元交给陈婕,陈婕将该款交付给尚兰民。2016年1月26日,柳金英、马桂青、毋富香、李春芳与买显会、陈婕签订土地承包合伙协议,约定各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都兰县宗加镇哈西娃村的草原黑枸杞地北部1100亩土地,土地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土地承包费为每年120万元,买显会出资30万元,陈婕、柳金英、毋富香、李春芳各出资20万元,马桂青出资10万元。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后该合伙协议并未履行,买显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陈婕返还投资款。另查明,李春芳于2016年11月3日以尚兰民为被告要求其返还20万元诉至山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春芳称尚兰民介绍其去草原租赁、承包黑枸杞种植土地,尚兰民作为承包土地的担保人,后李春芳发现并非如尚兰民承诺的,因此决定不参与承包,之前就此向尚兰民支付20万元,尚兰民向李春芳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柳金英、马桂青、毋富香、李春芳与买显会、陈婕六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包土地。买显会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但未能证明系六人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亦未能证明此合伙协议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不予支持。买显会、陈婕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买显会要求陈婕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婕辩称因尚兰民导致投资失败,陈婕不是合伙的决策者、负责人,买显会决定投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合伙成员共同承担经营中出现的风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驳回买显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买显会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土地承包合伙协议约定,土地合伙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因上述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合伙实际已经终止,故买显会请求解除合伙协议没有必要,本院不予支持。买显会根据合伙协议履行30万元的出资义务,现其要求作为经手人和合伙成员之一的陈婕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买显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买显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卫芳审判员  董翠果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