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艺菲、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菲,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徐艺菲,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住所在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傅强。被执行人:青岛汇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占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燕,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423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5375.3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4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