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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白果分理处与赵瑛、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白果分理处,赵瑛,黄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9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白果分理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何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瑛,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玉,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白果分理处诉被告赵瑛、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白果分理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