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乌治、庄朝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乌治,庄朝锡,黄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乌治,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朝锡,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煌波,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乌治与被执行人庄朝锡、黄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庄朝锡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乌治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黄煌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庄朝锡、黄煌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于2016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在本案的诉讼阶段就查封被执行人庄朝锡名下址在厦门市××区××路的房产,厦门集美法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庄朝锡名下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与正与二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暂不必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