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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276号原告:陶然,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负责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梅,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诉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然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曼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