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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刘某某等与梁某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898号原告于某某,男。原告刘某某,女。原告梁某甲,女。被告梁某乙,女.被告梁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