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刘某某等与梁某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898号原告于某某,男。原告刘某某,女。原告梁某甲,女。被告梁某乙,女.被告梁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