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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白中与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白中,李保健,揭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曹白中,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健,男,1968年04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揭素勤,女,1968年05月06日出生。曹白中与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3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