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白中与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白中,李保健,揭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曹白中,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健,男,1968年04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揭素勤,女,1968年05月06日出生。曹白中与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3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