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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住所地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工商银行三楼。负责人赵炜,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西段。负责人杨帆,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炜,系该公司富平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车站大街西段***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田某某向申请人偿还35800元;二、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田某某承担,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程 勇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