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星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星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309号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鹏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星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武兵。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科星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慧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秀(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