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恢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625孙权洋与周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洋,周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625号申请执行人孙权洋,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周飞虎,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本院执行(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95号孙权洋与周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权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