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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恢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625孙权洋与周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洋,周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625号申请执行人孙权洋,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周飞虎,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本院执行(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95号孙权洋与周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权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洪金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