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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安合与赵长海、宋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合,赵长海,宋社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019号原告:赵安合,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长海,男,1966年5年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宋社梅,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赵安合诉被告赵长海、宋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赵安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合撤诉。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