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安合与赵长海、宋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合,赵长海,宋社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019号原告:赵安合,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长海,男,1966年5年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宋社梅,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赵安合诉被告赵长海、宋社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赵安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合撤诉。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