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海福星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兆东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福星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福星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顺港路130-41号。法定代表人肖江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兆东,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海韵路239号。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海福星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兆东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11万元,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存款,已冻结完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