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进荣与张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进荣,张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曹进荣,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增林,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码:342321196706245612。申请执行人曹进荣与张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进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61953元,未执行标的20619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增林欠债很多,无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曹进荣约谈、并吿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