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704屈强强与车志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强强,车志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04号原告:屈强强,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车志昶,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强强诉被告车志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屈强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车志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屈强强负担。审 判 长 周洪生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