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万达租赁服务部与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万达租赁服务部,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万达租赁服务部。负责人易维明。被执行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万达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