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建淇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淇,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46号原告何建淇,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刘永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何建淇与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建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淇撤回对被告刘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何建淇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