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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建淇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淇,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46号原告何建淇,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刘永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何建淇与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建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淇撤回对被告刘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何建淇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