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景华,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泌国土罚[2016]0326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负责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身份信息。综上所述,该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