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与唐希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唐希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27号原告: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村民代表:袁子华,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永兴乡街道村袁东18号。村民代表:袁涛,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永兴乡街道村袁东7号。委托代理人:饶瑞民,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希民,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诉被告唐希民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永兴乡赵庙村袁东村民组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