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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彩英与遵义市盛发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彩英,遵义市盛发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4522号原告:丁彩英,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宗,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遵义市盛发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15层H座。负责人:肖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彩英与被告遵义市盛发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彩英于2016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彩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