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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乐良进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良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523民特7号申请人:乐良进,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申请人乐良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良进称,申请人之子乐勤兵于2014年5月患脑溢血去世后,儿媳周秋花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周秋花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秋花,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邵阳县××××铁卜组,原住邵阳县××田市镇夏××村××组。系申请人乐良进的儿媳。2014年5月,申请人乐良进之子乐勤兵因患脑溢血不治身亡,儿子去世后,其儿媳周秋花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乐良进申请宣告周秋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秋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秋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秋花自2014年5月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本院发出找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周秋花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秋花失踪;二、指定乐良进为失踪人周秋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