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申请执行朱敏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朱敏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经营者张胜权。被执行人朱敏益,男,生于1973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申请执行朱敏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敏益主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