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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维有、陈美珍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维有,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5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新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九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江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周维有,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陈美珍,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维有、陈美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该案尚未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非诉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永县征决(2016)X4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吴移龙审 判 员  周祥洛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