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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春玲与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玲,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01号原告:邓春玲,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倩,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邓铭超。原告邓春玲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邓春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春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