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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纪文、陈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纪文,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57号申请人:何纪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陈鑫,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何纪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鑫位于中牟县城西区商都大街北侧、寿圣街西侧、滨河路南侧东润朗郡8号楼2单元10层10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272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何纪文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鑫位于中牟县城西区商都大街北侧、寿圣街西侧、滨河路南侧东润朗郡8号楼2单元10层10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2727号)予以查封(价值以3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何纪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