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四会市大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何承斌、何水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大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何承斌,何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大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广进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5678-3。委托代理人:许家杰、陈文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承斌,男性,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何水清,男性,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四会市大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何承斌、何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承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22号桂丹颐景园聆湖1座2704的房产,现已拍卖成交。本案分配得款31717.46元。本院在辖区内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款项41248.54元及相应利息。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