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代中贵与陈显志、陈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中贵,陈显志,陈显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25号原告:代中贵,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联盟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显志,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联盟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显朋,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联盟村。原告代中贵与被告陈显志、陈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诉讼的第二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中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中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