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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龙、胡登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学龙,男,汉族,64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胡登峰,男,汉族,54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唐万祥,男,汉族,68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陈守贵,男,汉族,55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曹新顺,男,汉族,50岁,住洪泽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股权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6年6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的家庭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5、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77002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学龙、胡登峰、唐万祥、陈守贵、曹新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