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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旭、李旻与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旭,李旻,陈浩然,陈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旭,男,汉族,1944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旻,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05年教工。被执行人:陈浩然,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电业新村24号楼53号。被执行人:陈世娟,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5门2层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旭、李旻与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执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已自觉拆除在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5门2层1号房屋厨房窗外公共空间上搭建的房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