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旭、李旻与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旭,李旻,陈浩然,陈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旭,男,汉族,1944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旻,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05年教工。被执行人:陈浩然,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电业新村24号楼53号。被执行人:陈世娟,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5门2层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旭、李旻与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103执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浩然、陈世娟已自觉拆除在碑林区建国一巷1号楼5门2层1号房屋厨房窗外公共空间上搭建的房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