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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170号原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兰杰,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且为了孩子,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2、如果非得离婚,被告王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孩“王某”。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原、被告自2016年10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女孩“王某”由原、被告按周轮流抚养。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如果抚养孩子,其自行承担抚养费。2016年9月,原告曹某曾诉至我院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我院作出(2016)鲁131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债权、债务争议。另查明,女孩“王某”称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原告曹某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曹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孩“王某”,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王某”由原告曹某抚养为宜,被告王某享有探视权,原告曹某应予以配合。在庭审中,原告曹某自愿表示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王某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孩子“剪头钱”8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财产的有无及被原告曹某占有,故对上述争议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由原告曹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曹某自行承担;被告王某享有探视权,原告曹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 园书 记 员 刘永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