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李子昱、杨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李子昱,杨广俊,刘玉明,万顺江,李忠,杨安林,刘文岗,殷万青,万建才,张天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449号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原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负责人:索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海,男,汉族。被告:李子昱,男,汉族。被告:杨广俊,男,汉族。被告:刘玉明,男,汉族。被告:万顺江,男,汉族。被告:李忠,男,汉族。被告:杨安林,男,汉族。被告:刘文岗,男,汉族。被告:殷万青,男,汉族。被告:万建才,男,汉族。被告:张天顺,男,汉族。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诉被告李子昱、杨广俊、刘玉明、万顺江、李忠、杨安林、刘文岗、殷万青、万建才、张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210元,减半收取计9605元,由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