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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36号原告:王某1,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某2,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王某1与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存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