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爱兰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兰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刑初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爱兰,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爱兰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爱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孙爱兰在佳木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桦川县华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同年8月至10月间,经非法途径从哈尔滨市“益祥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蒙王”、“铁骨王”、“狼毒喷剂”、“强力咳喘净”等药品共计80余盒,总价值人民币7846元。孙爱兰销售了一部分药品,获利500余元。经查,海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保健品均系假药、假保健品。另查明,被告人孙爱兰于2014年5月15日在桦川县悦来镇华康大药房被桦川县公安局抓获,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爱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孙爱兰的供述和辩解、销售单据、购药清单、药品经营许可证、海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函、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爱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孙爱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孙爱兰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爱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皓琨审 判 员 张春雷人民陪审员 郑贵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凌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