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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涂正红与彭建桥、武汉远航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正红,彭建桥,武汉远航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019号原告:涂正红,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江、罗鑫月,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建桥,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远航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口街武嘉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正红与被告彭建桥、武汉远航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正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正红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