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田福怀与被告赵果鱼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怀,赵果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394号原告:田福怀,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赵果鱼,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赵俊伟,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安监局职工,系赵果鱼之弟。原告田福怀与被告赵果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被告赵果鱼不服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9民终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原告田福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福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怀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田福怀负担。审判长 席 义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