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某1、华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1,华某2,张某,华某3,华某4,华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1,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2,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3,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4,女,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5,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华某1因与被上诉人华某2、华某3、华某4、华东梅、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1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岷审判员 杨 晗审判员 胡炀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