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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E栋7层E01室。法定代表人:廖斌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3栋1-2-2室。负责人:李玉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阅城大道6号2楼。法定代理人:童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宇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