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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喻晶、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浏阳市富东鞭炮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喻晶,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浏阳市富东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喻晶。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被执行人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被执行人浏阳市富东鞭炮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喻晶、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浏阳市富东鞭炮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喻晶、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浏阳市万友出口花炮厂、浏阳市高坪雄辉花炮厂、浏阳市富东鞭炮厂的存款、收入3465015.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